1.財政部1021202台財稅字第10200129350號令
廢止會計師應於每年12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委任客戶名冊
一、廢止本部80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01260578號函、84年11月8日台財稅第841657411號函、88年9月16日台財稅第881944618號函及88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81958171號函。
二、本部82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21494354號函規定之「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會計師列冊申請委任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事宜,統一規定如后:(二)會計師應按委任營利事業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分別填寫簽證申報委任客戶名冊,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其事務所未設於委任營利事業所屬國稅局轄區內者,得就近向該國稅局任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文字,自即日起刪除。
2.財政部1021121新聞稿
員工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可處分日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如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員工之可處分年度之所得額,由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依法課徵員工所得稅。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者,其所得以0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乙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每股認購價格10元,認購2,000股,如甲公司股票撥入員工集保帳戶之日或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由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予乙員工當日,其股票之時價為每股25元,其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應列入乙員工102年之其他所得,甲公司應填發15*2,000=30,000元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予乙員工。
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1108金管證交字第1020044212號令
訂定有關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公司應採電子投票適用範圍,自103年1月1日生效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前揭公司為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億元者,於本令發布日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最近一次股東會有董事或監察人之改選或補選,且於該次股東會修正其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將電子方式列為其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三、本令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一○○○五三○六號令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廢止。
4.經濟部1021204經商字第10202136530號函
股份有限公司無準用第84條第1項第3款有關分派盈餘或虧損之規定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資合性質,公司財產為公司債權之擔保,攸關債權人與股東權益,故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踐行嚴格之清算程序,與無限公司得為任意清算者不同,合先敘明。
二、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經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後,若公司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334條準用89條第1項參照),自不發生分派虧損問題。反之,公司之財產清償其債務後仍有餘額,則屬賸餘財產分派事宜(公司法第330條前段參照),亦不發生分派盈餘之問題。是以,公司法第84條第1項第3款有關分派盈餘或虧損之規定,僅適用於無限公司,於股份有限公司無準用之餘地。
三、由於進入清算程序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為分派盈餘或虧損,自無應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所問。又所詢公司係依銀行法之規定經營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而銀行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特別法對於清算如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公司法之適用,併為敘明。
5.財政部1021115新聞稿
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資產,可逕按帳載數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若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如應提列折舊年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可逕按帳載數,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然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仍應依法補提折舊後,再憑以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1月購入1,200,000元之機設設備,98年度未提列折舊,於99年度以平均法,依法定耐用年限5年提列折舊200,000元,100年5月以816,667元出售該項資產,該機械設備帳載餘額為916,667元(資產取得價格1,200,000元-99年至100年折舊283,333元), 98年度少提列之折舊費用不予補列,逕以帳載數計算資產出售損失為100,000元(售價816,667元-帳載餘額916,667元);惟若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或經稽徵機關核定糾正補列折舊費用,或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仍應補提98年度折舊,該機械設備出售時未折減餘額716,667元(1,200,000元-98至100年度折舊計483,333元),資產出售收益為100,000元(售價816,667元-未折減餘額716,667元)。
6.財政部1021115新聞稿
營利事業商品或原物料報廢,如何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如總公司與工廠或分支機構分屬不同縣市,工廠或分支機構可就近申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商品或原物料報廢,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可透過網路、傳真或郵寄方式辦理,相關表單及填寫範例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申辦方式如下:
a.線上申請: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15申請固定資產、設備、原物料或商品、在製品(含生鮮農、魚類產品)報廢之報備」,填寫電子表單後傳送。
b.書面申請: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24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wrod、excel、pdf格式),下載表單填妥後以傳真或郵寄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
7.稅務新聞:1021115財政部新聞稿
企業團體壽險滿期給付金,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若以營利事業本身為受益人,期滿保險金未轉撥員工部分,應列報為期滿年度之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查核○○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來自○○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金4筆,受益人均為營利事業本身,總計1千餘萬元,其中2筆期滿金2百餘萬元,已轉撥予員工,並依法開立扣繳憑單,列為個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另2筆期滿金8百餘萬元,係重新申購另一新團體人壽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未將期滿保險金匯入公司帳戶,而係作為抵付新購之保險費用,故未列報收入。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 如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故當保險契約期滿且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時,公司縱然未收到現金,惟滿期保險金之給付收入係因該保險契約之期限及其條件已成就,即應按權責基礎申報收入,始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公司因不諳規定,致遭該局核增收入8百餘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罰;另因漏報收入,致短漏報100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若經計算需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則仍需按同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8.稅務新聞:1021114財政部新聞稿
承租人負擔補充保費,應視為租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該局說明,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承租人如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稅款之計算,按前揭規定意旨,應以前揭承租人負擔之稅費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茲舉例說明如下,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甲君每月給付乙君60,000元,甲君另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其租金之扣繳基準應為60,000元÷88%〔即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68,181元;扣繳稅款為68,181元*10%=6,818元;補充保險費為68,181元*2%=1,363元。
該局呼籲,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102年9月9日臺稅所得字第10200636080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請注意並配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9.稅務新聞:1021112財政部新聞稿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經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應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經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其於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並於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
近來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於電視購物臺消費未接獲營業人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電子發票開立訊息。該局特別呼籲,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營業人於交易完成前應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始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未依該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按銷售額處以5﹪之罰鍰。
10.稅務新聞:1021122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核某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機關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時,未列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致漏報所得,經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12.稅務新聞:1021115財政部新聞稿
列報個人佣金支出除提供契約外應提供轉付匯付之資金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至個人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依據前揭查核準則同條第5款規定,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6百萬餘元,雖提示與個人簽訂之佣金合約,惟無法提供轉付或銀行匯付之證明文件。經公司說明該款項係分次以現金支付,未取具收據,依前揭規定,原帳列佣金支出6百萬餘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