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0124新聞稿
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擬具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103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上開適用免填發憑單作業之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憑單填發單位並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使其順利取得所得資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後,納稅義務人得以下列管道取得所得資料,其權益不受影響:
一、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憑證,於每年5月份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於每年5月份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另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並將針對以往未向稽徵機關查詢個人所得歸戶資料之納稅義務人,以下列方式通知渠等查詢所得之管道,使其順利取得所得資料完成結算申報:
一、對於留有手機號碼之申報案件,以發送簡訊方式輔導。
二、對未留有手機號碼之申報案件,以發送e-mail或郵寄查詢 所得管道之方式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