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影響台商資金安排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芳榮2014/01/21 經濟日報
新《公司法》生效後,註冊資本改成「認繳登記制」,和境外公司雖有註冊資本但資金卻不需真實到位類似。
今年3月1日起,大陸即將實施新版《公司法》,對台商來說,新《公司法》最重要的影響體現在「註冊資本」方面的變化,由於「註冊資本」直接牽涉到台商境內境外整體資金安排,因此台商不可將新《公司法》侷限在法律層次的瞭解,而是要以財務或資金層面去分析新《公司法》。
依照新《公司法》要求,未來將取消以前註冊資本到位後,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的法定程序,雖然說公司營業執照中還是會載明「註冊資本」,但將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也就是說,大陸註冊資本的「實繳登記制」,將隨著新《公司法》生效而改成「認繳登記制」,這有點像台商熟悉的BVI、薩摩亞、香港等地註冊資本的規定,雖然登記有註冊資本的金額,但實際上資金卻不需真實到位。
一但大陸設立公司的註冊資本改採「認繳登記制」後,自然就不要求股東出資必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兩年內全部到位,這項新規定將大幅疏解過去台商註冊資本必須按期到位的資金壓力,同時,就算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不需要一次就足額繳納所有出資;除此之外,新《公司法》還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滿足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以前想在大陸上市的台商,由於要先將有限公司改為「股份」有限公司,但又要滿足最低註冊資本人民幣3,000萬元的要求,造成明明公司不缺資金,但還是要以增資方式達到註冊資本的最低門檻,其他還有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20%,或是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30%等規定,也都將因新《公司法》生效而全部廢止。
未來台商可以以股東身分,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註冊資本的金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驗資」也將徹底走入歷史,對要設立公司的台商來說,新《公司法》針對註冊資本這樣的改變是件好事,特別是在大陸外匯管制還未全面開放前,降低在大陸的註冊資本金額,有助於台商盤活在大陸境外的資金存量,但反過來,作為交易對手或外部債權人來說,如何判斷未來在大陸往來公司的財務實力?註冊資本過低的公司是否具有履約能力?這些都是註冊資本改為「認繳登記制」後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不再要求註冊資本須真實、如期到位,對服務貿易業的台商來說比較能實際受惠,萬一台商從事的是需要大資本的行業,或是需要購買土地的製造業台商,地方政府將允許購買土地面積的大小,與註冊資本的多少進行連結,形成台商購買工業用地過程中最頭疼的土地「投資強度」問題,常見地方政府或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對每畝土地要求台商投資投一定金額的註冊資本,如果這種現象還是存在地方招商條件中,那就算新「公司法」廢止了註冊資本所有要求,對需要土地的台商來說,實質受惠還是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