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代徵人應依規定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1030218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代徵人,依規定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即完成代徵義務,無須另向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說明,近日經常接獲電話詢問表示其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並至金融機構繳納後,是否還須再向國稅局申報?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規定稅率(股票為千分之3)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所以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代徵人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即完成代徵義務,不用再向國稅局申報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一式五聯,金融機構收款蓋章後,會返還收據聯、收執聯及存證聯給繳款人,報核聯則由金融機構連同經收稅款劃解至代徵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代徵人如有誤拿報核聯者,應即交給原繳款銀行轉交國稅局,以免國稅局因無法建置該筆交易資料而派案查核,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