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財政部1030225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投資損失之認列,如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投資損失2,300萬元,經查係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依其檢附之股東會議紀錄,係以99年7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相關變更登記事項並已辦理完竣,且所附主管機關核准減資登記之核准日期為99年8月12日。據此,其減資基準日為99年度,非屬100年度之投資損失,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391萬元,應補稅款業已繳納確定,因該投資損失核屬99年度之非營業損失及費用,該局業請甲公司辦理更正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