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0327新聞稿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政府為改善我國少子化現象,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增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減除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報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 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103年5月份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中育有5歲以下子女(即97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無上述情形者,皆可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