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0401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將自103年4月1日起,就轄區內營業人有下列情形者,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
(1)已辦理營業登記營業人,原登記事項已變更,惟未依規定申辦變更登記,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
(2)未辦理營業登記或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
(3)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
(4)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提供坐月子服務之產後護理機構及月子中心有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列舉常見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態樣如下:
(1)營業人誤認為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免辦營業登記。舉例而言,銷售檳榔業者多屬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依現行規定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2)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業登記及停、復業申報核備,分別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與停業、復業登記資料辦理,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惟有部分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之營業人,誤以為可比照營業登記與停、復業申報,免再向國稅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3)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提供坐月子服務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以外之商品銷售或服務,誤認為無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而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營業稅稅籍清查的目的,不僅讓營業人稅籍資料更正確,更重要的是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租稅公平。
國稅局執行清查人員將實地查察轄區營業人之實際營業狀況,該局籲請已開始營業但尚未辦理營業登記、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登記事項已變更尚未申請變更登記,或已停(歇)業而尚未依法申辦停業報備或註銷者,儘速向轄屬之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相關登記事宜。國稅局為落實愛心辦稅,於清查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情形,將發函通知限期補辦登記,請營業人務必依限補辦;如涉有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事宜,依法均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