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030402新聞稿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3年開始實施後,納稅義務人取得所得資料之管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3年起符合下列2項條件者,憑單填發單位即可免填發各式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雖不會收到扣(免)繳憑單等各式憑單,但仍有四大查詢管道取得所得資料,其權益不受影響。
符合免填發條件: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取得所得資料之四大查詢管道如下:
一、憑證查詢: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臨櫃查詢: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參考稅額試算通知書之所得資料: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查詢。
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4/1新聞稿
營利事業虛列成本及費用,一經查獲將補稅並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轄內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情形時,發現該公司為隱匿獲利狀況,於帳上藉由虛列營業成本及費用之方式,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遭國稅局查獲並經補稅處罰。
經查該公司申報納稅情形,發現其營業稅申報之進貨及費用金額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金額差異甚大,進而查得該公司為勞務承攬業,為掩飾帳上鉅額獲利,製作不實之記帳傳票虛增營業成本及費用,以減少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申報淨利率達同業利潤標準,藉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惟仍遭該局查獲虛列成本及費用之違章事實。
營利事業若有虛列成本及費用之情事,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納稅,並自我檢視若有上述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應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三、財政部1020904新聞稿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自行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連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合計數大於600萬元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惟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嗣該局查獲其漏報本人與配偶出售渠等購買A期貨公司投資海外期貨之財產交易所得955萬元及購買B銀行投資境外基金獲配之利息所得92萬元,致短漏所得稅額102萬元,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使用自然人憑證網路下載並未查得系爭海外所得資料,該局以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猶未甘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籲請有海外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已自99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漏未申報,可以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四、稅法釋令:1010704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
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農地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5881號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不得為公司之監察人。 但如為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八點規定擔任公司之具獨立職能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六、財政部1030329新聞稿
中區國稅局將於近日起加強繁榮地段租金扣繳檢查,請扣繳單位自動補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近日展開年度例行扣繳檢查,對轄區內扣繳單位承租繁榮地段店面,其申報之租賃所得與當地一般租金行情顯不相當,涉及短漏扣繳租賃所得者,列為重點查核對象。
該局表示,邇來發現轄內商圈、夜市等繁華地段之店面租金有高額低報情形,部分公司因採擴大書審純益率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小規模營業人依擴大書審規定核定所得,遂配合房東要求,將扣繳憑單金額低報,房東亦未誠實申報租賃所得。該局對租金高額低報或不申報之扣繳單位,列為本年度檢查之重點。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可以減輕處罰。
七、財政部1030318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無捐贈事實而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將遭補稅並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事後如經查明並無捐贈之事實,而係以不實的捐贈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被查獲後,除剔除補稅外,其虛列捐贈扣除額尚須處以罰鍰或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該局說明,轄內A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現金捐贈予某國際青年商會之捐贈扣除額1,00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該商會並無收受A君之捐贈,而且A君所出具之捐贈收據所載關防、財務長及經辦員姓名均與該商會提示之收據不相符,該局認定A君無捐贈之事實,除予以剔除補稅外,並就A君虛列捐贈扣除額之行為,另案移送法院追究其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責。
八、財政部1030322新聞稿
103年度遺產稅六大扣除額全面調升,但不包括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六大扣除額與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項目之減除金額,自94年12月14日公告調整,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累計已超過10%,因此財政部於102年底公告調高103年遺產稅六大扣除額與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項目的減除金額,103年度遺產稅申報案可獲減稅效益。惟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分別為新臺幣1,200萬及220萬元係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未達應調整之標準,故今年(103年)配合指數連動調整部分並不包括免稅額。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項目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次年起扣免額即應按上漲程度調整。財政部公告調整103年度之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如下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扣除額調高後,因搭配免稅額1,200萬元,原本四口之家(夫妻及二名子女)夫或妻死亡其遺產總額若不超過1,916萬元(102年為1,846萬元)者,無需繳納遺產稅。惟於103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始可按新扣除額核課,103年1月1日以前案件並無追溯適用。
九、財政部1030313新聞稿
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當前財政問題,以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之基礎,本部業提出「財政健全方案」,分三大主軸、八項計劃。其中在稅制調整方面,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經濟發展等因素,檢討兩稅合一稅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及銀行業保險業之營業稅稅率,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3年3月13日)第3389次院會決議通過。相關法案修正內容,財政部說明如下:
壹、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一、修正「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並輔以配套措施(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 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
(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爰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
(三)為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輔以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各2萬元為配套措施。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
三、預期效益
(一)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並以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配套措施;另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將有助於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健全財政之目標。
(二)另兩稅合一稅制改革所增加之部分稅收,將用於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3成減除及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有助於降低失業率、增加就業及鼓勵企業研發創新,為我國經濟發展增添動能。
貳、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一、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 5%,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
二、本次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現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業其他營業稅稅款仍維持專款專用,但由現行銀行業稅款撥入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銀行業以外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修正為均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運用,以提升準備金之運用效能。
三、基於稅制與預算體制之完整性,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之權宜措施,將於113年12月31日退場,屆期後由國庫統收統支。
四、基於國內外一致原則,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第11條第1項各款勞務者,比照我國金融機構適用相同營業稅稅率規定,以達租稅公平目標。
五、預期效益
將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恢復至5%,預估每年營業稅稅收增加約200億元;另自114年起恢復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全部納入一般預算統收統支,將有助財政穩健,為經濟注入活水,帶動經濟發展,營造金融穩定局面。
十、財政部1030328新聞稿
回饋稅制調整方案及配套措施介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期推出財「財政健全方案」,對於不符國際趨勢之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提出檢討,並配套修正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稅率,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讓少數行業或高所得者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
該局說明,財政部考量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對於所得分配之改善無明顯助益,且每年造成國庫稅收損失,影響財政健全,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並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擬修正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並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年所得千萬元以上者,適用45%稅率規定。另輔以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之配套措施,以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就「回饋稅」制度,財政部鎖定3個稅目,這3個回饋稅目預計可籌措800多億元,包括:
一、銀行、保險業營業稅率由2%恢復至5%,至於其他金融業則仍維持2%。
二、二稅合一制度的股利扣抵率從100%降至50%。
三、所得淨額在1,000萬元以上者,增加一級稅率,由原本40%提高至45%。
另外,在配套措施部分,薪資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由10.8萬調高至12.8萬元,預估將有700萬人受惠,還有中小企業增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預計這部分減少的稅收約100多億元。此項配套措施有助於減輕薪資所得者及身心障礙者負擔,提高其稅後可支配所得,進而增加消費,降低失業率,增加就業及鼓勵企業研發創新。
該局提醒,上述營業稅及所得稅的調整,要經過立法,其中營業稅部分,立法通過後2個月就可實施,所得稅部分,若今年立法通過,明年實施,後年申報就可適用。
十一、財政部1030327新聞稿
推動「回饋稅制度」之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考量現行兩稅合一自民國87年度實施以來,對於促進投資無明顯助益,且每年造成國庫稅收減少,影響財政健全,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並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擬修正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並輔以相關配套措施。
該局說明「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之法案內容如下:
一、本國個人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二、本國法人股東維持現行課稅制度。
三、非居住者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四、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為維持現行課稅制度;其餘先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並以「稅後淨利」併課資本主、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將併同提高薪資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中小企業增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以期為我國各項政務推動及經濟發展注入活水,為全國人民創造更大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