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0402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其所有之透天厝僅一樓供營業使用,於出售時應如何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是否須將整棟房地銷售價格申報特銷稅?
該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及財政部函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課徵特銷稅。惟透天房地如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是銷售時准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至於計算樓層比例究應以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所載之樓層數為準?因該透天房地實際使用情形與登載情形未必一致(例如有違章增建樓層),易生爭議,就此財政部基於特銷稅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明定以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透天樓房實際總樓層數比例計算課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