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0417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設置國外發貨倉庫,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其實際銷貨收入。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如能提出經國外發貨倉庫之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盤點之存貨資料及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就可依發貨倉庫實際銷售之數量及金額認定銷貨收入,簡單來說,國外發貨倉庫之銷貨收入,如能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證明,就可按發貨倉庫實際銷售的數量及金額核實認定,否則就必須依營利事業將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的數量及出口報單上的價格認定銷貨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如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才能核實認定當年度銷貨收入,以免因無法提示相關資料而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