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0502新聞稿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及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金融業自102年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處理帳務,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未分配盈餘課稅應如何申報,對於採用IFRS之企業而言,今年報稅將面臨新的挑戰。
為了讓企業能快速及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未分配盈餘課稅應如何處理,重點整理如下:
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首次採用IFRS之當年度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因首次採用IFR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
(二)首次採用IFR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102年度,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
(三)首次採用IFR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者,無須減除其所含可扣抵稅額,至該淨減少數由營利事業自行選定沖抵盈餘所屬年度,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稅額扣抵比率以0計算。
(四)首次採用IFRS,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規定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轉入保留盈餘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無須減除可扣抵稅額。
二、未分配盈餘課稅
自102會計年度開始採用IFRS之企業,其101年度之財務報表係以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編制,並據以分配盈餘,因此今年5月申報101年度未分配盈餘仍以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之損益表本期淨利為基礎,計算方式不變。至於首次採用IFRS產生之保留盈餘調整數係於102年1月1日入帳,故不會列入101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同樣地,首次採用IFRS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並非由101年度盈餘所提列,亦不得自未分配盈餘稅後純益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