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郵包關稅完稅價格逾3000元,按完稅價格全額計算營業稅

財政部1030513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配合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8條規定修正,並自103年5月2日起施行。爾後,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者,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依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就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5%之徵收率計算營業稅額。
國稅局說明,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7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應依相關規定徵收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前項免徵稅款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
國稅局又說,進口郵包之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營業稅額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依5%徵收率計算之。
國稅局提醒,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修正前規定,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超出規定之免稅限額者,就超出部分,依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修正後規定則是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逾規定之免稅限額者,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依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