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0521新聞稿
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3)年5月1日起至6月3日止,財政部提醒,個人102年度有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應依規定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財政部表示,個人102年度有出售下列股票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額,再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一、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者。
二、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以下簡稱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一)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二)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於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同一申報戶之個人應個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且個人102年度之證券交易損失,只能自其本身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如為負數者,其所得額以0元計算,另個人倘持有股票滿1年以上者,得以其股票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