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0717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實施已滿3年,該局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選查,其中發現民眾為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而取巧安排倒填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立契日,除按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得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排除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2年5月24日購入不動產,旋於102年7月17日立契出售,因出售時A君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該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已將戶籍登記遷入,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事,經初步審核似乎免課特銷稅,惟經深入追查發現,A君實際訂定銷售契約日為102年6月10日,且其配偶於102年7月8日將所有另一戶持有超過2年之房地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他人,爰遭該局查獲,A君係為符合「出售時」僅有1戶自住房地之排除課稅規定,刻意安排將簽約日延後填載為102年7月17日,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