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應併薪資扣繳

財政部1030729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加班費如果是採用按月定額給付方式者,係屬津貼性質,應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提出說明,最近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因工作業務性質的關係,員工加班時數難以明確計算,故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津貼,並誤以為只要按時薪換算之加班時數,一個月若不超過46小時限度內所支領之加班津貼,即可免納所得稅,致不慎違反所得稅扣繳申報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針對「加班費」提出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且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另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該局再度特別提醒,若營利事業對於員工不論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津貼性質,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應注意依規定併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