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 第337期 2014年7月17日 銀行與企業融資部、中國註冊會計師 劉華平
大陸外管局對「內保外貸」所取得的境外資金要匯回大陸,採取的是限制而非全面禁止態度。
6月1日起生效實施的「跨境擔保」29號文,除了允許大陸法人以大陸境內資產,直接抵押給境外銀行,擔保境外第三方企業在境外融資外,更重要的是外管局對把「內保外貸」所取得的境外資金要匯回大陸,採取限制而非全面禁止的態度。
一、未經外管局批准,不能調回大陸境內使用的情形
1、不能以對大陸境內企業股權投資,或是證券投資,或是外債等理由將資金匯回大陸境內使用,但如果擔保人是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或是為境內債務人的外債提供擔保,則不屬於此次29號文所規範的「內保外貸」範圍內,所以以自有大陸資產在境外擔保所取得的資金,是可以透過本身的投注差外債,或是前海、昆山、上海自貿區、蘇州工業園區等地的跨境人民幣借款方式匯回大陸境內使用。
2、假設台籍個人將台灣的資產先在台灣進行抵押,從台灣的銀行借款後直接投資大陸境內成立公司,再用這家公司的註冊資本在大陸境內購買辦公室,再將該辦公室抵押給境外銀行,在境外拿到銀行的借款後,歸還之前台籍個人用於投資大陸資本金的借款,這種用於償還債務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所承擔的債務,而境外的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大陸境內,類似情形同樣屬於外管局禁止範圍內。
二、貿易項下資金調回大陸境內使用的限制
「內保外貸」項下的資金,如果是用於支付大陸境內貨款或服務款項,只要不同時符合下列規定,就可以合法調回大陸境內使用。
1、付款時間相對於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
2、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如果是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則可將已完成工作量視同為交貨)。
所以,如果大陸境內企業有境外採購、銷售業務,則可以考慮將大陸境內企業資產直接跨境擔保抵押給境外銀行,達到為境外公司融資提供擔保的目的,境外所取得的融資資金再由境外公司代境內企業以進行採購或銷售等理由調回大陸境內使用。
三、大陸境內擔保人需注意外匯風險
1、擔保環節
根據29號文規定,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需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等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如果擔保人違反規定,會被處以違法金額30%以下罰款。
2、資金違規調回境內使用
境外借款人將款項違規調入大陸境內使用,除了會被要求改正外,境內擔保人會被外管局處以違法金額3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甚至會被處以違法金額的30%至100%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