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030804經商字第10302072010號函
按「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前項議事錄準用第183條之規定」,為公司法第207條所明文。而同法第183條已規定:「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20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從而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之議事錄同為公司應永久保存之文件。而台灣地區為多元之社會,各種語言、文字往往併存於日常生活中,同一語族之人,常以母語為溝通之工具,此於股東會中所見多有,為求公司之關係人未來查考方便,本部爰於103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10302021200號函略以:「…惟股東會議事錄為便於日後查參及使用,自應以中文為限,並應經發言股東之確認」。基於同樣之法理,本國公司董事會董事之發言並不以中文為限,惟議事錄自亦應以中文記載為限,以便於日後查參及使用,至於該公司是否為外資單一法人股東所組成之公司,則尚非所問,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