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之租金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得依規定調整

財政部1030806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雖採收付實現制,但仍有部分例外,例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關於約定租金偏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租賃收入之規定,避免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金,以逃避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列報其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然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所得。甲君不服,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主張依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該局核定之租金收入顯屬過高,與事實不符;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調整租金收入者,係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稽徵機關只要查得納稅義務人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縱使當事人舉證約定之租金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