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0813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7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704081950號函規定,非按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以致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如係以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其所含可扣抵稅額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年度因未按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以致股東權益減少1,000,000元,因該筆長期投資並無資本公積,故全數以87至99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依規定應於長期投資帳面價值調整日,將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200,000元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惟甲公司並未依規定辦理,以致101年度分配100年度盈餘時,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錯誤產生超額分配,遭補稅並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投資股權淨值減少,以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股東可扣抵稅額之正確性,產生超額分配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