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放員工年終獎金,費用歸屬年度之認定

財政部1030908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一般企業為激勵員工士氣,慰勞工作辛勞,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給予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或事先與員工約定應給付年終獎金之標準,則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歸屬年度,其將影響公司損益計算。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公司與員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費用核認。惟若此項獎金在結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增加,直接人工、間接人工及薪資支出卻增加約2千萬元,應付費用亦增加約2千萬元,經查其中1千5百萬元係列報應付員工年終獎金,惟該公司並未提示在年度決算前依公司章程、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公司與員工預先約a定給付年終獎金標準之相關證明,故該年度列報之應付員工年終獎金依法否准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