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陳敏婧(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法律】2014.07.01
上海、北京、廣州、東莞、深圳等地辦理大陸境內擔保人將不動產抵押給境外銀行,手續上沒有障礙,但昆山、蘇州等地還需溝通。
大陸官方一直都未限制大陸台資企業,將自身擁有的大陸房地產直接抵押給境外銀行,這樣做,除了可擔保自己從境外銀行直接借入外債外,也可以擔保第三方境外企業向境外銀行貸款。
在今年6月1日前,這樣通稱為「對外擔保」的手續,必須送當地外管局審批核准,問題是,從過去實務案例來看,最終能拿到外管局「對外擔保函」的幸運兒少之又少;這也是為什麼今年6月1日實施《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後,會引起大陸台資企業和境外眾多銀行高度重視的原因,因為今後大陸境內機構可以為自身外債,或擔保境外第三方融資,直接提供跨境物權擔保,不再需要到外管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免除了外管局這道關卡,等於為活化大陸不動產和取得境外低成本資金,打開一條全新的融資管道。
這個「跨境擔保」新規,不再要求境內擔保人必須為境外被擔保人的母公司,並進一步取消境外被擔保人在資產負債比例上的條件要求,更允許大陸境內個人也可單獨作為擔保人;另一方面,「跨境擔保」新規對於債務人、債權人和擔保人都在境外,擔保物權登記地在境內的「跨境擔保」模式,也首次在法令上給與明確的認可。
以後大陸台資企業、大陸居民及境外主體,都不再受到過去的持股關係限制,可以自由地以自己擁有的大陸不動產到境外銀行辦理抵押,直接為大陸境內或境外的貸款提供擔保,鑒於目前大陸境內貸款利率遠超過境外,境外銀行若可以接受直接來自大陸的不動產抵押,就算最終資金不能在資本項下迴流大陸,但對那些「兩頭在外」或「一頭在外」的台商來說,還是可以達到活化大陸資產,充實境外資金的目的,就更別說可以利用貿易項下的「出口預收」等理由將境外資金迴流大陸。
「跨境擔保」新規實施至今才剛滿一個月,各地實務作法大不相同,比較具體的差異表現在「抵押部門」和「手續辦理」兩大環節。
1、抵押登記部門不同
蘇州、昆山、南京、無錫、濟南、寧波、福州等城市的房產抵押登記,歸屬在當地的「房產管理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則在「國土資源局」辦理;但上海、北京、廈門、廣州、深圳、天津等城市,由於實行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合一的制度,因此抵押登記手續全都在「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
2、辦理手續不同
上海、北京、廣州、東莞、深圳等地,對大陸境內擔保人將不動產抵押給境外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沒有障礙,至於昆山、蘇州等地,雖然也存在抵押權人登記為境外銀行的先例,但目前實際辦理時,仍遇到主管機關以《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土地登記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134號)為由,認為必須是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才可以辦理大陸端的土地抵押登記,由於境外銀行當然不可能取得大陸官方核發的《金融許可證》,因此在這些地區,境外銀行要作為抵押權人可能還需進一步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