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030827台財稅字第10300588330號令
核釋營利事業已繳納之國外稅額及大陸稅額得依規定在限額內扣抵暫繳稅額之規定
1、 自103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 
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所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於當年度法定暫繳申報截止日前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暫繳稅額。
2、 營利事業依規定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依前點規定於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3、 納稅義務人依前二點規定列報扣抵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應依照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指定或授權機構之驗(認)證後,併同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二、財政部1030821新聞稿
個人對政黨之捐贈,於適用捐贈列舉扣除時,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1條、第17條及第19條相關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項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對政黨之捐贈,如被捐贈之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2﹪,則不適用政治獻金法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也不得主張改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適用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某政黨之捐贈100萬元,並已取具該政黨出具之收款收據,嗣因該政黨101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2﹪,不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1項得作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經該局剔除該筆捐贈扣除額。嗣甲君申請復查,主張該項捐贈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認列捐贈列舉扣除額,惟因該項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扣除規定,仍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否准認列該筆捐贈款項。
三、財政部1030815新聞稿
營利事業將自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列報廣告費用應檢附哪些資料?
公司以自身製造之產品作為樣品供客戶試用,是否以產品之出庫紀錄表即可列為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了推廣業務,讓客戶認識產品之品質及效果而贈送之試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二、樣品必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
三、在國內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
四、贈送國外廠商,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四、財政部1030819新聞稿
營業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項外銷收入仍應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還會遭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勞務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國內營業人銷售資訊服務予外國公司所收取之外匯收入,為該營業人銷售勞務之銷售額,惟該資訊服務係屬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之營業稅率為零,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應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於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營業收入。
該局說明,經查核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列報兌換虧損高達1仟2佰萬餘元,A公司說明係銷售研發資訊服務與外國公司所收取之外匯收入,因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依合約書內容所載,該資訊服務確係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之營業稅率為零,惟經核對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兌換虧損明細分類帳及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等,查得A公司外匯收入8仟萬餘元,除了未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外,亦未列報營業收入,A公司雖未有短漏營業稅,惟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所得額2千4百餘萬元,予以補稅4百萬餘元,並裁處罰鍰。
五、財政部1030825新聞稿
刻意壓低房屋售價,國稅局將依時價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最近加強蒐集轄內黃金地段之房地銷售時價資料,一旦發現業者銷售房地其銷售總價或房屋售價偏低,或房地比異常情事,倘業者無法說明售價偏低之正當理由及提供相關證據時,該局即將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依法補稅。依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時價有以下幾種資料可供參考:
1.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 各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屋同一月份之加權平均售價。
3. 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資料。
4.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
5. 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時價。
6.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7. 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
8.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屋之價格。
9. 依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時價所計算獲得之房屋售價。
10.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
該局最近就蒐集之課稅資料與業者申報營業稅資料分析,就顯有異常部分請業者提供相關銷售合約書、帳簿憑證及相關文據,查核結果發現確有部分業者售價顯較時價偏低;另部分業者總售價雖無偏低情事,惟房屋售價偏低,土地售價偏高,造成土地獲利鉅大而房屋卻虧損之情形;甚有部分工案房屋建造成本高於售價致虧損之異常情事。綜上,該局經查核後計調增房屋銷售額及調減進項金額計24億元、補徵營業稅額1.2億元。
該局舉例最近查核之轄內知名建商在?金地段推案銷售豪宅,依公司提供房屋及土地銷售合約資料,每坪銷售總價35萬元,房屋售價每坪15萬元,經該局查得該區域房地價格約為每坪30-40萬元,而房屋平均售價每坪為30萬,另查得不動產估價師鑑價資料評定房屋價格每坪亦約為25-30萬元,該建商房屋售價顯較時價偏低,且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房屋款偏低理由,該局乃依查得資料調整其房屋售價,並依法補徵營業稅。
另一建商自地自建銷售房地,經查其土地於短期內經多次轉手致土地成本增加,進而導致土地售價偏高,經查調該建商銀行貸款融資資料,發現業者於總價固定之下,申報土地售價偏高,房屋售價偏低,該局乃依查得資料調整房地售價比補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建商銷售房地時,若總售價較時價偏低或雖然總售價未有偏低情事,惟現行法令銷售房屋應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若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仍會被國稅局按時價調整補稅,至若經查獲未依實際售價報繳稅款時,則除補稅外尚需科處罰鍰。
六、財政部1030808新聞稿
財政部除敦促地方政府致力於房屋稅負合理化外,未來正朝向房地合一課稅方向努力
對於各界關注之豪宅課稅及房價合理化等議題,財政部表示,該部為提升地方地府財政自主、落實居住正義及維護租稅公平,對房屋持有稅已推動多項措施,期覈實評定稅基及訂定合理稅率。
財政部說明,為充裕稅收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已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就自住房屋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訂定差別徵收率,並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之規定,按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情形、房屋之供求概況及不同地段之房屋交易價格,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自本(103)年度起,將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納入「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6點第2款第6目「房屋稅稅收努力程度」,作為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考核項目,並列為該部對地方稅稽徵機關稽徵業務之考核項目。另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由原1.2%~2%,提高為1.5%~3.6%,增訂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稅率由原1.5%~2.5%,提高為3%~5%,與營業用房屋稅稅率相同。上開修正將增加非自住房屋所有人之持有成本,有助居住正義之實現。
又最近幾年部分地區不動產價格飆漲,中低所得者無力購屋,不動產買賣獲利之稅負偏低,常被認為是不動產投資炒作及貧富差距擴大因素之一。為解決現況未公平合理課稅問題,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希能建立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該部已召開座談會,持續聽取各界意見,俾儘速研提能凝聚社會共識之合理課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