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0919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含直系、旁系及姻親)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確實證明者,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土地及房屋移轉給其兄乙君,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文件,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課贈與總額新臺幣4,500,000元及課徵贈與稅230,000元。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屬實,而非虛構買賣以逃避贈與稅課徵者,始可不以贈與論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