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1008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換出部分係屬銷貨,換入部分則屬進貨,雙方均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不得將之進銷互抵,而免除開立及取具憑證的義務,否則將遭稅捐稽徵機關以漏進漏銷為由,補稅處罰。
該局轄區內甲公司承包營造廠轉包的道路工程,約定以所刨除的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工程款,折抵的銷售額合計四百餘萬元,未依規定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同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及進貨金額5%的行為罰。甲公司不服,主張所謂逃漏稅應有實質減少租稅繳納,其依工程合約書所載工程總價折減刨除料剩餘價值後之餘額開立統一發票,與國稅局主張應按工程總價開立銷貨發票並取具刨除料進貨發票,二者所應繳納之營業稅並無差異,其為求效率而為折抵,並無逃漏稅動機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營造廠約定,以其所刨除的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工程款,並自行帳載借記:原料進料及貸記:工程收入,顯見其確有銷貨(工程收入)及進貨(刨除料)事實,自應就系爭工程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就進料(刨除料)取具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該公司既未於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自不得主張以該等進項稅額扣抵其因折抵刨除料而短漏報工程收入的銷項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同時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否則一旦經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及行為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