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資訊交流

壹、法令修正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二條之一(103.5.6.增訂)(申請資格條件)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當年度無就同一事由連續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且經主管機關裁定情節重大之情事。
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八條(103.6.18.修正)(停止獎勵)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貳、財政部1031030新聞稿
營業人受食安事件影響,遭退貨及銷售額減少之營業稅處理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最近發生食安事件,造成業者生產商品無法銷售、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及部分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下降等情事,該局特此說明對受影響而遭受損失之業者營業稅處理方式。該局說明,營業稅申報可採以下方式:
一、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受前揭事件波及,致遭下游廠商、消費者退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於發生銷貨退回之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營業人無法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消費者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取得消費者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有消費紀錄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如有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且消費者並非直接向其購買貨物,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產製廠商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二、查定課徵營業人: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之應納稅額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次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季節性及其他必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如受前揭事件影響,以致影響銷售額者,得檢具說明文件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覈實調減其營業稅查定銷售額。

參、政治獻金法及所得稅法關於捐贈給候選人之相關規定
政治獻金法
第十七條(對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八條(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九條(個人列舉扣除額及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捐贈。
三、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但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五、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二。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肆、財政部1031024新聞稿
財政部對券商公會「證所稅影響評估報告」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回應外界認為我國個人之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多年來未課徵所得稅,未符量能課稅原則,且有違租稅公平,經該部研議建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以下簡稱證所稅)制度,自102年度起實施。惟為降低對證券市場及投資大眾之衝擊,初期係採循序漸進方式推動,故其課稅範圍極為有限,說明如下:
一、個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於102年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惟量能課稅效果有限,於設計證所稅制度時爰將其納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為避免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藉興櫃階段出售,規避上市、上櫃前鉅額獲利應納之綜合所得稅,爰將證所稅課稅範圍擴大至興櫃股票,以符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
三、考量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後,創業或早期投資人出售原始持股或其他於上市或上櫃前取得之股票,股票轉手更為便捷及公司經營與財務資訊公開,致股價充分反映其經營成果與未來展望而有鉅額獲利,爰將IPO股票納入課稅範圍。
上開股票交易所得應按15%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當年度虧損並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符合量能課稅及稅收適足原則。又考量其風險性報酬及非經常性所得之特性,並為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股票,爰給予長期持有按所得1/2或1/4課稅之優惠,其租稅負擔實屬有限。
至104年起實施之10億元大戶課稅方式,係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即由國稅局發單補徵;投資人免記帳,國稅局亦無須查核,投資人無須擔心交易情形及所得曝光問題。且採差額課徵,僅就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之差額部分,課徵1‰所得稅,以出售金額10億1千萬元為例,就差額1千萬元部分課徵1‰所得稅,稅額僅1萬元,稅負極輕。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英國、韓國、新加坡及香港均同時課徵證所稅及證交稅,其中英國證交稅稅率為50/00,證所稅稅率為18%及28%;韓國證交稅稅率為30/00或1.50/00,證所稅稅率為11%、22%及33%;新加坡及香港證交稅稅率均為20/00,近似營業行為之投資人證所稅稅率,分別為2%~20%及15%。倘將一年出售金額達10億元之大戶,以102年246個交易日數計算,其平均每日出售金額達4百萬元,與新加坡及香港近似營業行為之投資人性質相近,惟我國僅就超過10億元之差額部分
,課徵1‰所得稅,與前開各國課稅制度相較,稅負應屬輕微。
另據券商公會「證所稅影響評估報告」相關圖表,我國上市櫃公司營收、稅後純益,股票市場年日均值、興櫃登錄家數、股票市場各月日均值、各季台灣居民對外證券投資、個人投資台股季成交5億元以上金額占比、外資成交金額、外資成交金額占比等數據,於102年證所稅實施前,均有高低起伏之趨勢,可見我國資本市場主要係受國內外政經情勢影響,未必係稅制變革之影響。
伍、金管會新聞稿  2014/10/29 00:29:24
強制上市(櫃)特定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金管會表示經營民生相關業務、直接面對消費者、或具一定規模以上之企業,其營運活動對環境及社會大眾影響層面較大,應善盡其企業社會責任,又近期食品安全問題影響國人健康,並嚴重衝擊社會大眾信心及國際觀感,是以金管會除強化上市(櫃)公司之內部控制責任外,並將要求上市(櫃)食品業、金融業、化學工業及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億元以上之公司,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下稱CSR報告書),以提升直接面對民眾(B to C)公司之社會責任及重振消費者與供應鏈廠商對此類上市(櫃)公司之信心。
CSR報告書之編製,應採用國際通用指引。這類指引提供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等各面向之指標,並具體揭露所處產業之重要關注議題,目的在導引企業全面檢視其業務及經營所面臨之風險及挑戰,並據以制定營運政策及因應措施;另企業編製過程中,將可瞭解國際及同業關注的議題、自身之優劣勢與亟待改善之事項。企業進行上開檢視後,即可編製CSR報告書作為對內對外之溝通工具,完整呈現企業所處環境及其作為與未來努力方向,以利其利害關係人(如股東、員工、社區、供應商或客戶及消費大眾)之了解。
本次規範強制編製CSR報告書之公司範圍等說明如下:
一、規範對象:國內上市(櫃)之食品工業及最近年度餐飲收入佔總營收達50%以上之特定公司、金融業、化學工業及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公司。
二、規範方式: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其營業細則及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中明訂上開對象應每年參考「國際通用指引」編製CSR報告書並於6月底前發布。另考量企業首次實施需花較多時間溝通及準備,首次編製者得於12月底前發布。
金管會已發函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報相關規章及後續配套措施,相關規範細節將於近期發布適用。
陸、財政部1030106新聞稿
歲末年終舉辦尾牙費用、摸彩之支出,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了歲末年終,各公司紛紛於農曆春節前舉辦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之活動,應由雇主負擔,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故尾牙聚餐費用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另如有提供摸彩活動,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都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習慣上營利事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獎品,該項費用支出,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另營利事業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仍屬應稅所得,營利事業須辦理扣繳並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柒、財政部1021220新聞稿
企業提供獎品供尾牙抽獎,應否視為銷售貨物及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許多企業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準備許多獎品 供尾牙抽獎之用,種類五花八門,從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到旅遊住宿券等等,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至於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準備供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按營業稅法第十九條規定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視為銷售貨物之情形,應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抵的扣抵聯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出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
捌、勞動部1031027勞動條3字第1030132239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稱應放假日之相關規定;另勞雇雙方未排定出勤且係因法定工時自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二週84小時產生之休息日,其適逢前開應放假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者,應予補休,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之,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四號令所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含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二日之給假原則,仍應依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九七○一三○一○五號令及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辦理。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勞雇雙方未排定出勤且係因法定工時自每週四十八小時縮減為每二週八十四小時產生之休息日,其適逢前開應放假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者,應予補休。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之。
本解釋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玖、財政部1031016新聞稿
借牌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刑事罰,與未辦營業登記逃漏稅之行政罰,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依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違反者如屬於不同行為,就沒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係僅具丙級營造廠資格之某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得悉某醫院之廣場工程招標案後,因受限於該工程須具備甲級營造廠資格者,方符合投標資格,乃向無投標意願但具甲級營造廠資格之B公司負責人C君,借用B公司名義與證件參與投標,並得標承攬該工程,案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後,法院以A君與C君分別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各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該局調查結果,認定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由B公司代替其開立承攬該工程之銷項統一發票並取得有關之進項憑證,涉有逃漏營業稅及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之違章情事,經核定追繳營業稅940餘萬元,並裁處1倍漏稅罰940餘萬元及未依法取得憑證行為罰100萬元。
A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違反政府採購法已遭科處刑罰確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事不二罰、刑法優先原則,不應再就違反營業稅法裁處罰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銷售貨物(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即構成違反營業稅法之規定,並不以A君違反政府採購法為前提要件,且A君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業稅法,兩者分屬不同行為,尚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乃判決A君敗訴並告確定。
拾、財政部1031003新聞稿
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等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另依財政部令釋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之進項稅額,補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進口魚、蝦等生鮮水產品之批發零售,未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於銷售時,將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之未經加工之生鮮水產品,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雖無短、漏報銷售額,惟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開立為應稅發票者,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已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且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為應稅統一發票時,應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