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1110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會計從業人員來電詢問,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據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無需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依據103年6月4日經公告修正後之所得稅法同條規定,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起,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後,計算其應納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則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起,是否需於年度中先行辦理暫繳申報?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屬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等免予辦理暫繳申報,本次於103年6月4日經公告修正之所得稅法對該條規定並無修正,故獨資及合夥組織於104年度起,仍有免辦理暫繳申報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