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 第369期 2014年11月13日 文◎陳敏婧
在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與孕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孕期女職工只是不能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原因而被解聘,如果發生《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如下情形,孕期女職工仍可以被解聘: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