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法人公司仍必須遵循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董事會,承認有關會計表冊
經濟部1031205經商字第10302145450號函
按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復按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是以,單一法人公司仍須依照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董事會,俾承認有關會計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