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所附贈物品,其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1031210新聞稿
營業人常隨著銷售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例如加油站購進面紙、礦泉水等物品,贈送與加油者,購進面膜贈送予購買化妝品之消費者等,其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開營業人購入隨貨附贈之物品,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亦非屬同條規定供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故其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為促銷商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雖然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但前開活動,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