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是否涉及溯及既往或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澄清

財政部1031224新聞稿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87年度起實施兩稅合一完全設算制度,公司分配股利時,其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全數扣抵個人股東之綜合所得稅,目的在於促進投資,本質係對投資所得給予租稅優惠。惟經實證分析,該制度實施10餘年來對於促進投資無明顯助益,且國庫減少稅收近兆元,影響財政健全,爰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國內各界意見,於103年6月4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調整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
近來外界對於上開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滋生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問題
86年12月30日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已明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盈餘分配日」法律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獲配股利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
103年6月4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僅調整股東可扣抵稅額之計算公式,並自104年1月1日開始施行,並未變更上開原則。對於施行日前股東已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並無減半適用問題,亦不影響公司帳上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二)有關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問題
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個人股東係以其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抵繳其綜合所得稅。公司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並不等同股東之抵稅權,在公司分配盈餘前,股東並無實際獲配可扣抵稅額,其單方面對於公司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期待,並非抵稅權,尚無應保護之信賴利益。
參考德國財務法院及聯邦憲法法院實務見解,所得稅係「期間稅」,課稅要件(例如稅率、稅額計算方式、減免規定等)變更乃常見之法律現象,均不認係「溯及既往」;且世界各國修法後亦自次年起施行,不生信賴保護爭議。
該部進一步指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為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重要改革措施,其配套措施之稅式支出152億元,包括自104年度同步提高單身者之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至9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各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合計有700萬民眾受惠。又增列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三成減除及放寬研發投資抵減適用條件,研發投資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擇一適用,以嘉惠企業。
財政部強調,國家財政健全,經濟方能永續成長,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為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改革一環,相關配套措施已陸續實施,讓少數高所得者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有助於改善所得分配及健全國家財政,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