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僱用管理員提供服務收取之管理費應全數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1040204新聞稿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如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的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收入的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轄區內甲公司承攬A社區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等勞務,未將收取管理人員的薪資部分,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該局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收取的管理費,其中僅部分為服務費,均已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餘為代收代付A社區管委會自行僱用的管理人員薪資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判斷當事人間是否有僱傭關係,除可從報酬給付的角度觀察,也可從其是否受指揮監督而有事實上的僱用關係認定之。又所謂監督,係指對勞務的實施方式、時間及地點加以指示或安排的一般監督而言。本件甲公司固然主張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是由A社區管委會自行聘任,甲公司僅負責指揮管理並代為發放薪資,屬代收代付的性質;惟經查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的遴選任用、勤務督導、安全及紀律,均係由甲公司負管理之責,且該等人員的薪資,也是原告向管委會請領後發放,可見彼等間確實存在僱傭的法律關係,自應將管理費全數列為收入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大樓管理顧問公司不能以管理人員的薪資來自大樓住戶或社區管委會,遽予認定其並非管理人員的雇主,如其與管理人員間存有僱傭關係,則應將其收取的管理費全數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經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