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網2014年12月17日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今日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以下簡稱股權轉讓所得),應依法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隨著時間推移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股權交易形式不斷湧現,交易內容日趨豐富多樣,新的涉稅訴求不斷提出,上述兩個文件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征管工作的需要,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對完善和升級現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的訴求頗為強烈。基於此,在充分調研論證和多方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主要是規範股權轉讓過程中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延續原有規定主要框架的基礎上,就股權轉讓範圍、股權轉讓雙方及被投資企業的權利義務、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認、納稅時點、稅務機關徵收管理、服務規範等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使相關規定更為科學和全面。《辦法》的發佈,既能有效解決當前困擾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納難題,還因進一步增強了政策的確定性、可操作性,從而大大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風險和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為我國個人股權投資行為的健康發展和規範運行提供了更為良好的稅收環境。
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還指出,《辦法》還就加強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間協作、建立鏈條式動態管理機制、各稅種協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稅收管理要求。這必將對指導各級稅務機關進一步明確管理思路、把握管理重點,不斷提升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水準起到積極作用,從而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對股權轉讓所得高收入個人的收入調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