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 第380期 文◎耿悄然
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67號公告;之前施行的《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同時廢止。67號公告同与之前的兩個文件相比,無較大變化,重新梳理明確以下內容:
1、適用對象
67號公告中股權的適用對象為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的股權或股份,但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股權或股份。
2、計算方法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較以前規定67號公告增加了轉讓價不具合理性的一種情況是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當然這也是原來轉讓價格偏低所能涵蓋的;另外對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進行補充說明,對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股權等資產的,由於近年來增值比較大,而企業一般都是以歷史成本入帳,公允價值遠遠高於帳面淨值。如果轉讓價格低於帳面淨資產,則是明顯不合理。
正當理由包括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影響企業生產經營;轉讓給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人;企業員工持有約定不能對外轉讓的。轉讓價格偏低的正當理由刪除了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的條款。
4、調整方法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核定方法包括淨資產核定法和類比法。對擁有土地、房產、股權、無形資產的,該類資產占資產總額20%以上,稅務機關認為轉讓價格不合理的,要求提供仲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