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銀行向個人無償贈送的禮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富蘭德林電子報 第393期 法律財稅Q&A 文◎劉華平
根據《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
1、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業務宣傳和廣告、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規定,銀行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之外,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銀行則應按「其他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向本單位的個人贈送禮品,銀行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