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40422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修正案,已於今(104)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財政部訂定發布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得各自辦理申報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1)夫妻合併計算稅額及(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新增(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納稅義務人在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擇一適用。
國稅局特別就「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之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項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減除前項以外之各項免稅類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四、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認定標準,自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夫妻分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三、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國稅局提醒,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