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應如何處理?

富蘭德林電子報第401期 2015年3月26日        法律財稅Q&A   文◎陳敏婧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辦理。即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綜上,非住宅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後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出讓金。但對於出讓金具體金額,目前無明確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