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出口貨物出現品質問題需要退匯,企業是否可以退給原付款人付匯時使用的外匯帳戶以外的外匯帳戶?

富蘭德林電子報第401期 2015年3月26日        法律財稅Q&A   文◎劉士龍
根據《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收到國外客戶的貨款後,如果因貨物出現品質問題需要退匯,可以退給原付款人付匯時使用的外匯帳戶以外的外匯帳戶,但必須是以原付款人名義開立的帳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退匯日期與原收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的退匯,需要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企業憑外匯局出具的《登記表》到銀行辦理退匯業務;180天(含)以內的退匯,企業可以直接帶原收匯憑證、原收入申報單證和原出口合同直接到銀行辦理,退匯時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