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診所及其異業結盟之化妝品零售公司雙雙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1040430新聞稿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某家醫美診所99及100年度分別漏報業務收入915萬餘元及1,520萬餘元,致診所合夥人漏報執行業務所得。另外,與該診所異業結盟之化妝品零售公司99及100年度涉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分別為381萬餘元及691萬餘元,共補稅及處罰達885萬餘元。
賦稅署指出,時下醫美診所之業務收入大多來自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等自費型醫美療程,因常以現金交易且業者多未依規定入帳,致有短、漏報業務收入之情形,近2年該署稽核單位業已查獲多起醫美診所違章漏稅。而此次查獲之某醫美診所,其業務除提供一般微整形療程外,尚有自體脂肪隆乳、抽脂塑身等外科醫美療程,並透過與化妝品零售公司異業結盟,由化妝品公司出面購進醫療耗材轉供該診所業務上使用,除化妝品公司將該等醫療耗材列為成本外,尚藉以掩飾醫美診所實際耗用醫療耗材數量之營運情形。經該署稽核單位運用方法、相關資料及資金流向等,查得化妝品公司於99及100年度銷售該等醫療耗材予該診所時,漏未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已列成本之銷貨收入分別為381萬餘元及691萬餘元;而該醫美診所除未將該等醫療耗材入帳,並漏報耗用該等醫療耗材所產生之業務收入各計915萬餘元、1,520萬餘元,經減除該診所必要費用後,致漏報所得額各計209萬餘元及447萬餘元,均應歸課其合夥人各該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依法補稅、處罰。
該署表示,醫美診所為病患施作微整形、抽脂塑身等醫療行為所收取之自費收入,均應依法申報業務收入,且營利事業銷售予集團診所之醫療耗材,亦應如實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列報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