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40519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要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必須要提出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的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至於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而尚未出售的庫存存貨1億5千多萬元,國稅局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但是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大陸各省,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認定尚未出售,所以遭調增收入並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