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5/8第409期 法律財稅Q&A 文◎夏嵐
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時,如被投資方在一個年度完成清算並在會計上作損失處理,但在下一個年度才取得依法註銷文件,該筆損失確認稅前扣除的時間是應在被投資方完成清算的年度還是依法註銷的年度?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和其他相關的規定,企業因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解散而發生股權投資損失的,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是證明投資可收回金額的主要證據,未規定企業在專項申報時應提供工商部門的註銷證明。因此,在企業書面承諾損失金額已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在申報時將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帳材料作為確認投資收回額的證據,不需提供工商部門的註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