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5/15第410期 法律財稅Q&A 文◎耿悄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
「五、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繳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於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在實務中,實際支付時間早於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案例較少;若實際支付時間晚於利潤分配決定日期時,企業則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