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6/5第413期 法律財稅Q&A 文◎耿悄然
企業應以貨樣廣告品的出口年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2012年度以前,出口樣品需視同內銷繳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視同銷售。從稅法的角度,視同銷售的前提是無償贈送。企業免費出口自產貨物,貨物所有權從法律角度已轉移給境外客戶,因此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財稅[2012]3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文出台前,由於出口的貨樣具有商業價值,屬於無償贈送,需要作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
2、2012年度後,出口樣品需做免稅處理
財稅[2012]3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文出台後,對於貨樣廣告品出口雖未沒有明確的稅收政策,但因不屬於出口銷售業務不適用免抵退稅政策,並不屬於財稅[2012]39號文第七條規定的視同內銷貨物徵收增值稅的範圍,因此應適用免稅政策,即需將樣品進項稅額轉出。企業出口貨樣廣告品若未按規定時間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免稅申報,則需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