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貨樣廣告品的貿易方式向境外客戶出口樣品是否需視同內銷徵稅?

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6/5第413期   法律財稅Q&A  文◎耿悄然
企業應以貨樣廣告品的出口年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2012年度以前,出口樣品需視同內銷繳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視同銷售。從稅法的角度,視同銷售的前提是無償贈送。企業免費出口自產貨物,貨物所有權從法律角度已轉移給境外客戶,因此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財稅[2012]3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文出台前,由於出口的貨樣具有商業價值,屬於無償贈送,需要作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
2、2012年度後,出口樣品需做免稅處理
財稅[2012]3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文出台後,對於貨樣廣告品出口雖未沒有明確的稅收政策,但因不屬於出口銷售業務不適用免抵退稅政策,並不屬於財稅[2012]39號文第七條規定的視同內銷貨物徵收增值稅的範圍,因此應適用免稅政策,即需將樣品進項稅額轉出。企業出口貨樣廣告品若未按規定時間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免稅申報,則需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