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6/12 第414期 法律財稅Q&A 文◎陳敏婧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騙取銀行貸款涉及到的罪名有兩種——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
2、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構成騙取貸款罪;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達到一定金額即構成貸款詐騙罪。
3、以欺騙的手段獲取貸款有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也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二者最大的區別是貸款詐騙罪系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構成要件,如果在騙取貸款時,當事人明知其沒有還款能力,取得貸款的目的只是為了揮霍或其他個人用途,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但如果其取得的貸款確實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是因為「經營不善或被騙」等非其主觀意願造成的無法還款,則應認定為騙取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