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8/21第424期 法律財稅Q&A文◎夏嵐
大陸境內企業向境外支付郵箱使用費及網路使用費(無服務人員入境)涉及的稅務政策如下:
1、增值稅
根據《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第八條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2、企業所得稅
郵箱使用費及網路使用費是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根據《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按照以上規定,大陸境內企業向境外支付郵箱使用費及網路使用費應代扣代繳以下稅款:
1、 增值稅
不含稅收入=應付金額/1.06
應交增值稅額=不含稅收入*6%
大陸境內企業還需根據申報地的稅金附加費率繳納城建稅等附加稅費,但其代扣代繳增值稅單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按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2、 企業所得稅
應交企業所得稅=不含稅收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