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虛報員工薪資費用,當心受刑事處罰

財政部1040914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無支付之事實,切勿虛報員工薪資費用,以免遭受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外,尚會被移送刑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獨資經營B商號,該商號99年度並未雇用C君等10人,亦未支付渠等薪資,卻開立扣繳憑單申報給付該10人薪資合計475萬元,並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減除該薪資費用,使得該商號盈餘減少。因B商號盈餘應列為A君當年度之營利所得課徵其綜合所得稅,所以B商號虛報薪資費用之行為導致A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短繳150萬元,除經國稅局發單補徵短繳稅款外,並以A君採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處以刑責,嗣該院判處A君有期徒刑6個月,因其犯後態度良好,予以緩刑,惟A君應向國庫支付罰金18萬元。該局另按所漏稅額150萬元計算A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金額為75萬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向國庫繳納之罰金18萬元後,裁處罰鍰5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實際上並無支付之事實,卻為避稅而虛報員工之薪資費用,不僅會因逃漏稅遭補稅處罰,且該事業之負責人亦將因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遭法院判處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