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稅收協定影響台商繳納企業所得稅

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9/18第428期  文◎夏嵐
「兩岸稅收協定」雖然會讓部份台商受益,但也將讓部份台商因真實收入曝光而須在台灣繳稅。
「兩岸稅收協定」對台商在大陸納稅影響最大的稅種是「企業所得稅」,具體可從以下幾個層次進行分析:
一、「股權轉讓」課稅權歸屬台灣
台商在大陸最有可能因財產轉讓收益必須納稅的情況,多是股權轉讓或進行股權架構重組時衍生的納稅義務,未來「兩岸稅收協定」生效後,排除以下情況,課稅權將直接歸屬台灣。
1、企業使用或轉讓位於大陸的不動產所得; 2、轉讓台灣企業在大陸常設機構營業財產部分的動產,包含轉讓常設機構所取得的收益;3、台灣企業轉讓大陸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中,有超過50%的價值是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不動產;4、台灣方如對該項股份轉讓收益免稅,且台灣方在轉讓行為前12個月內,曾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大陸方公司至少25%以上股本。
除以上這四種情況外,以後台灣企業在大陸取得的無形資產轉讓、股權轉讓等收益均改在台灣申報納稅。
二、台灣機構在大陸經營不構成常設機構,無需在大陸繳納企業所得稅
未來台商如果在大陸營業取得利潤,只要未構成常設機構,大陸予以免稅或不予課稅,像是建築工地、建築或安裝工程等有關監督管理活動,一般都是以存續期間超過12個月定義為常設機構,若是提供諮詢服務等項目,須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計算超過183天也構成常設機構,台商如果在大陸從事短期營業行為未達上述門檻,依「兩岸稅收協定」都將免在大陸徵稅。
三、享受5%優惠稅率
過去台商從大陸將利潤匯出,須在大陸繳納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未來只要台商直接持有25%股權比率以上,就有機會把利潤匯出所得稅稅率從10%降至5%,問題是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須先證明管理機構在台灣,且向台灣稅務局登記,如此一來,雖在大陸少繳5%的利潤匯出所得稅,會不會在台灣因為要真實申報所有境外母公司的所得,造成真實收入曝光,這還須觀察後續「兩岸稅收協定」的細則及操作實務。
四、移轉訂價調整
移轉定價(TP)一直是台商在大陸很重要的問題,根據兩岸稅收協定,未來大陸稅務局如果對台商在大陸的關聯交易進行移轉訂價課稅,台灣方可申請調減交易所得。
由於過去幾年大陸稅務局加大關聯交易的查稅,所以表面上看起來,上述條款可避免兩岸雙重徵稅,但實務中大部份台商,特別是無根台商,都是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作為交易對象,隱藏了部份利潤在境外OBU中,因此應該不會有很多台商,會因為被大陸稅務局查關聯交易,而回頭向台灣稅務局求救,萬一從事交易主體的境外公司被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則和上述境外母公司真實收入必須在台灣申報相同道理,反而會納入要在台灣納稅的窘境。
五、生效日期
目前兩岸稅收協定的生效日期須視台灣立法院通過時間為準,如果在今年年底前通過,那就是從2016年1月1日生效,如果明年台灣立法院才通過,那就得再等到2017年1月1日才正式生效,換句話說台商最起碼還有三個多月時間可以準備因應「兩岸租稅協定」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