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10/16第431期 法律財稅Q&A 文◎耿悄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另外根據《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規定:
(1)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電腦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佔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上述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佔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2)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援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3)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因此,母公司將自主開發的技術轉讓所得給全資子公司,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