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9/18第428期 法律財稅Q&A 文◎耿悄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2款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按照上述規定,公司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發放獎品應屬於「其他所得」,按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本單位員工年會抽獎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其抽獎的獎品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