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核實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1041104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過去房地交易就房屋及土地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出售不動產稅負偏低,為解決房地分開課稅、非實價課稅所衍生的不公平問題,建立合理透明稅制、健全房市發展,105年起出售房地,將採新、舊制房地所得並行稅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房地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係針對自105年起出售房地,且屬(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103年1月2日之後取得、且持有2年內之房地才適用,並按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稅率17%課稅。惟避免重複減除,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非屬上開新制房地,依現行房地分開課稅的舊制,則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為正數者,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2日取得3筆房地,106年6月30日全數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分別為1,510萬元、20萬元、 -10萬元,若土地漲價總數額皆為50萬元,其3筆房地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額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為1,460萬元(1510萬元-50萬元)、0元(20萬元-50萬元=-30萬元,以零計算) 、-10萬元(房地交易所得損失,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合計1,450萬元(1,460萬元-0-10萬元)併入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另外提醒,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其房地交易所得額應按不動產持有期間在1年內或超過1年者,分別按稅率45%或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不得自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