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扣除規定

財政部1041210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5年1月16日進行投票,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此外,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尚應特別注意捐贈的對象和時間,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一、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二、對政黨之捐贈,政黨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 均未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三、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定期間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之捐贈期間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對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之捐贈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並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之限額列報費用,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